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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南安一摩的司机载客去嫖娼,每单抽成3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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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4 16: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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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中国检察网披露,南安一摩的司机多次载客到租房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从中收取每次30元至100元,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提起公诉。


01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和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02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从事摩托车载客的工作便利,接受曹某某(行政处罚)、闫某某、郭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委托以及摩托车乘客黄某甲、李某甲、庞某某(均行政处罚)、黄某乙、陈某某、李某乙的请托,先后多次介绍黄某甲、李某甲、庞某某、黄某乙、陈某某、李某乙分别到曹某某、闫某某、郭某、杨某某位于南安市**镇****超市对面等处的租房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并从中收取每次30元至1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不等的介绍费。经统计,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卖淫20次,非法获利1040元。
2020年3月2日9时许,南安市公安局罗东派出所民警在南安市**镇**村**村**号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03事实认定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信息截图、统计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闫某某、黄某甲、李某甲、庞某某、黄某乙、陈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康某发、李某良的供述及辩解;
5.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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